类别:写作技巧 / 日期:2024-07-19 / 浏览:8 / 评论:0
保险是不是传销,为什么感觉保险和传销有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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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确实有那么一点点崩溃,现在的很多保险代理人的销售方法真的让人有点谈险色变的感觉,更多时候害怕和保险代理人打交道,甚至不敢再了解保险。就是因为保险销售行业目前真的有点乱套。
其实,在国外,理财师和保险规划师同律师是一样的专业机构事务所,真正的理财规划师和保险规划师其实是服务客户真正能够为客户带来货真价实,真正需要的理财、保险规划,包括全生命周期的保险规划的,因为独立、审慎、客观、公正。
但是,现在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包括学历、从业经验甚至自身对保险的认知都没有达到专业化的程度。而入职后被灌输的核心就是拉客户、办保险的核心目标(当然,因为现在各险企自身的经营,也不得不努力扩大保费收入,不细说),同时险企给各业务员的业务指标压力,已经为了争取佣金的目标,让业务员们疯狂的推销保险。无论什么险种,就是叠加,总之只要能够收到保费就行。另外在制定合同时得不切实际的安排条款(尤其是重疾、住院、意外等涉及多元触发条款的险种),也会很头痛。
所以大家就看到一个疯狂的保险行业。但是至于是不是传销,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在于传销靠销售价格的层级返点制度撑起金字塔结构但产品并没有标称价格对应的价值。而直销则靠正常的成本费用来支付工资(当然相对来说,保险行业的成本属于较低的行业,投入产出比较高,当然是在没有大规模触发风险的情况),而销售的产品本身具有价值和对应的价格。所以,一概的归为传销显然不现实。
但是,保险业务员的从业精神和险企的客户服务态度真的需要提升,现在有很多险企都注重了业务员的从业服务能力和专业精神,将来,这方面才是提升竞争力的核心,而不是靠谁收的保费多。
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优秀的险企和保险规划师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
两码事。
保险是一种金融手段。根据《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而传销是什么呢?顾名思义,其是一种传递式的销售模式。也就是,保险和传销,并不是一个维度的东西,保险团队可以用传销式的销售方法、计算成员的酬劳方式。
传销的本质:
传销的本质是酬劳计算的层级性。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有三种即 “团队计酬”式、拉人头式、缴纳人头费式。
他们的统一表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三种形式的传销,共同特点就是计酬的层级传递性。也就是上线的报酬,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拉的人头数和缴纳的入门费)为依据,牟取的是非法利益。
而三种传销的模式中,团队式计酬的传销不会涉嫌犯罪问题,因为团队式计酬的传销模式是以服务和商品的销量为计酬的依据,其终极目的是销售商品,而拉人头和缴纳入门费式传销,在计酬模式上,其实也是以团队计酬模式联动分享不法利益,但是其目的却是拉人和骗取入门费,其具有比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后两种传销模式在刑法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打击。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严格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保险为什么看起来像传销?
而在国内,很多的直销、保险等销售团队,的确都是讲个人的收益和团队的业绩相挂钩,这个就很容易和某些团队计酬的传销很像,很多保险团队也就逐级晋升制度,其酬劳也和团队的业绩直接或者间接挂钩。同时很多保险行业的培训、早会等制度,都被传销行业直接引用。
虽然《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但实际上, 这种计酬方式,在保险行业由来已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除了偶尔有一些保险公司、代理公司被行政处罚、整顿外,基本不会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