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作文素材 / 日期:2024-03-15 / 浏览:11 / 评论:0
合伙办企业双方入股资金要不要打收据?为什么?
这个问题可以先从发票与收据的联系和区别说起。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买卖活动中,会遇到三种情形:
1.开出发票,同时收取全部价款,这个时候基本不涉及收据了;
2.开出发票,没有收到前或收到部分钱,在以后收款时,对方要求开收据;
3.先收款或先收部分价款,收钱是对方要求开收据,最后一次收款开出发票。
另外,还有一些只需要收据、不开发票的事项,典型的就是企业间资金的拆借,企业与个人间资金拆借,这里边经常出现企业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
从上面这些引出两个话题。
一个直接回答提问。发票是指企业间或企业和个人间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首先是交易凭证,因为是交易凭证,才能企业收入的支出的证明;同时它特可以是收付款凭证。收据收付款凭证,主要是证明款项的收付。就是说,涉及资金往来的经济事项,仅仅只有收据是不够,必须有交易凭证;仅仅有交易凭证是可以(现金除外),因为即使没有收据,可以找到替代凭证(银行票据)证明资金的收付。那么,企业股东入股资金打了收据,用于证明资金收付是没问题的,但用于证明是入股金是有瑕疵,应该同时取得相关的“交易”凭证,包括股东间的合资协议和企业开具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股东入股,不仅需要收据,还要有出资证明。
第二个话题,企业都是出资容易、撤资难,一旦入股资金注册登记,再减资会很繁琐。现在公司注册资金施行认缴制,办企业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股东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酌情安排入股时机和入股数额,在企业需要资金时,股东投入资金是否一定作为入股资金是可以慎重考虑的,是短期的临时资金需求,倒是可以只开收据,暂做拆借资金,到期方便收回;一旦确定实际入股,就要规规矩矩的签协议、出出资证明和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暂无法取得交易凭据的情况下,至少要取得收据。
签了股权合同,但资金未完全到位,合同有效吗?
(俺是颗集CPA、CMA、律师、保荐代表人于一身的投行飞豆。)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未约定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则只需要符合合同法定生效要件合同就能生效。那么什么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呢?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没有被强近被欺诈。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则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外,还需要资金到位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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