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创意写作 / 日期:2024-05-13 / 浏览:8 / 评论:0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调解书按出具文书的单位不同大致分为两种,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调解书。
前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这个调解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价值,订立时,严格意义上讲,它只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积极履行。但当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被法院确认效力后,则具有了法律强制执行力。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的调解文书。调解是法院审理案件必走的程序,其最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不会继续调解程序。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同判决书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这一点不用置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同时庭审摄像头也会全程录音录像,参与审理人员及当事人都会在笔录及送达通知上签字。所以提问者所说情况基本上不会出现!如果确如提问者所言,调解书中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添加了违被当事人意志条款,可去审监庭申诉,调取案卷及音像光盘,核实情况,如果无误,那审理法官的袍子估计是要被收回的。
还有一种情况要提醒一下,现在有些法院在试行新的审理方式,审调对接。即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引进到立案之后,对一些简单、明了、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缓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有时会收到很好效果。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大多在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当事人拿到手的民事调解书都会加盖法院的红印。最后提醒一下提问者,检查一下最后一页的公章。如果是法院的,请尽快申诉!
这个问题并非唯一答案,笼统地说,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有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有一部分则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结果。
调解一直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二千零几年的时候,司法界一度掀起调解热潮,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的机制,法院也开展了大量调解活动,诉前、诉讼中、诉讼后,几乎可说只要从踏进法院的第一天开始,调解伴随始终。
当时,有业内外人士笑称法院可以叫作“调院”。
当然,在经历了高潮期后,大家也开始反思,过度的调解会否反而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因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让调、判比率更加合理。
如今,调解依然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事诉讼的实体性终局处理的文书就包括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常我们合称的法院裁判文书中,其实是暗含了民事调解书的。
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效力,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这部分法院调解(民事调解书)是具备非常强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不过,法院调解过程中,不一定都以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也有可能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但采取撤诉方式结案。
具体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也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甚至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了相关协议(可能叫调解协议,也可能叫和解协议),但法院对这一协议并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也就是没有做相关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
而是采取变通方式,由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撤诉,而撤诉的隐含条件就是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款项,或者其他履行方式。
最终,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也告以终结。
但这种方式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只能视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法律文书使用。
因此,这种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和解)协议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而只具备相当于证据的法律效力,表明双方曾经有过这样的共识合意。
法院执行过程中,这种和解协议同样非常普遍。
为了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原有的判决、调解书上再次让步,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不过,这个和解协议同样是不具备法律文书的效力,不能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违反,执行法官则将执行原本的法律文书,而非新达成的和解协议。